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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823执401号

高某某与胡某某、胡某甲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横山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8
公开日期
2016-10-29
所属地区
横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高某某,胡某某,胡某甲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横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823执401号申请执行人高某某。被执行人胡某某。被执行人胡某甲。本院在执行申请人高某某与被执行人胡某某、胡某甲(2015)横民初字第01282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由被执行人胡某某偿还申请人高某某人民币2万元;被执行人胡某甲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150元及执行费200元由被执行人负担。执行过程中,申请人申请撤回执行申请。本案现已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横山县人民法院(2016)陕0823执401号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

审 判 长  王兴旺

审 判 员  谢加富助理

审判员  贾鹏杰

二〇一六年六月八日

书 记 员  吕 荣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