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横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823执401号申请执行人高某某。被执行人胡某某。被执行人胡某甲。本院在执行申请人高某某与被执行人胡某某、胡某甲(2015)横民初字第01282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由被执行人胡某某偿还申请人高某某人民币2万元;被执行人胡某甲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150元及执行费200元由被执行人负担。执行过程中,申请人申请撤回执行申请。本案现已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横山县人民法院(2016)陕0823执401号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
审 判 长 王兴旺
审 判 员 谢加富助理
审判员 贾鹏杰
二〇一六年六月八日
书 记 员 吕 荣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