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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虎执字第02088-1号

范林芳与惠伸贤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8
公开日期
2016-10-08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范林芳,惠伸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虎执字第02088-1号申请执行人范林芳。被执行人惠伸贤。申请执行人范林芳与被执行人惠伸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虎民初字第264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民事调解书主文为:“一、被告惠伸贤确认结欠原告范林芳借款本金300000元,于从2015年12月12日前归还。

二、被告惠伸贤确认结欠原告范林芳从2015年11月1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以实际欠款额,按年利率24%结算利息。

三、被告如未按约履行,原告有权申请一并执行。

四、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被告惠伸贤负担,于2015年12月5日前履行。

五、双方无其他纠葛。”因被执行人惠伸贤拒不履行法律文书规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范林芳于2015年12月15日向本院申请要求对被执行人予以强制执行,执行标的及执行费用共计307344.00元。本院在执行中根据执行人惠伸贤的身份信息向各大商业银行查询,未发现有存款信息。在车辆管理所未查询到其名下有车辆登记信息。在房产登记部门未能查询到其名下有房产登记信息。本院遂将被执行人惠伸贤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此外,本院未再查明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案尚未执行到位307344.00元。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被执行人除上述财产外,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并同意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以上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申请执行人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除已处置的房屋外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5)虎民初字第264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此页无正文)执行长 张 弛执行员 师永义执行员 孙榕宁

二〇一六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 王嘉懿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