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晋民初字第5569号原告朱意华,男,1985年07月01日出生,住所地江西省九江市。委托代理人王志坚、骆细芬,福建闽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福建劲翔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法定代表人施少波,经理。委托代理人柯文生,男,1983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晋江市,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意华与被告福建劲翔物流有限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朱意华于2016年6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朱意华申请撤回起诉,属对其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朱意华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973元,因撤诉减半收取486.5元,由原告朱意华负担。
审判员 吴峰岩
二〇一六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 黄东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