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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青0102民初1058号

原告中铁二十一局集团某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西宁某某混凝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8
公开日期
2018-07-20
所属地区
西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中铁二十一局集团某工程有限公司,西宁某某混凝土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全文

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青0102民初1058号原告中铁二十一局集团某工程有限公司,地址: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火车站后XX号。法定代表人朱某某,该公司董事长。被告西宁某某混凝土有限公司,地址: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香格里拉xx号。法定代表人王某某,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中铁二十一局集团某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西宁某某混凝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6年5月9日向原告送达交纳案件受理费通知书,并告知其于送达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案件受理费,否则按自动撤诉处理。

本院认为,因原告不交纳诉讼费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  马德林

二〇一六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  谭立辉附:相关法律条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人民法院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自动撤诉处理。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