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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1323执320号

武宣县人民法院、梁沐邦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宣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8
公开日期
2017-05-26
所属地区
武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武宣县人民法院,梁沐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武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1323执320号申请执行人武宣县人民法院。被执行人梁沐邦,男,1974年1月7日出生,壮族,住武宣县。申请执行人武宣县人民法院与被执行人梁沐邦罚金案,本院作出的(2014)武刑初字第78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罚金义务,申请执行人已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法律文书确定的罚金义务人民币4000元,执行费50元,合计4050元。本院于2016年6月8日立执行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通知书送达后,被执行人主动履行了义务,于2016年6月8日交清了4000元,本案申请执行的标的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武宣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武刑初字第78号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的罚金部分已执行完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廖文军

审判员  谢玉养

审判员  陆 荣

二〇一六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  覃意兰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它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