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塔斯海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兵0502民初268号原告博乐市冠亚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博州博乐市花岗岩加工园区。法定代表人黄泉坚,系该公司经理。被告博乐农五师博赛建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第五师八十九团团部。法定代表人陈国强,系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博乐市冠亚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博乐农五师博赛建业有限责任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博乐市冠亚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在接到本院的缴纳诉讼费用通知次日起七日内不缴纳诉讼费用,又不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 张琦
二〇一六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 贾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