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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722执字150-1号

朱忠凯与王俊清、于静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单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8
公开日期
2016-12-16
所属地区
单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朱忠凯,王俊清,于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单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722执字150-1号申请人朱忠凯,男,1991年7月生,汉族,农民,住单县。被执行人王俊清,男,1981年8月生,汉族,市民,住单县。被执行人于静,女,1982年2月生,汉族,市民,住单县。申请人朱忠凯依据单县人民法院(2015)单民初字第55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予以立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提供被执行人在单县福鑫花园有一房产,要求本院予以查询并查封。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刘 剑

审判员 时社教

审判员 邓朝宪

二〇一六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 刘 坤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