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582民初5198号原告晋江市康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晋江市。法定代表人黄卫国,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理荣、邱小平,该公司员工。被告周少勇,男,1969年5月14日出生,汉族,住晋江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晋江市康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周少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晋江市康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欲与被告庭外解决纠纷为由,于2016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晋江市康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86元,因撤诉减半收取43元,由原告晋江市康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冯 洁
二〇一六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 黄钟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