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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623执426-1号

邻水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白玫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邻水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8
公开日期
2016-09-12
所属地区
邻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邻水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白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邻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623执426-1号申请执行人邻水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江勇,理事长。被执行人白玫,女,生于1968年9月27日,汉族。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邻水民初字第1822号民事判决书,受理邻水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白玫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于2016年4月2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查封、扣押、冻结、提取或扣划被执行人白玫所有的财产或收入。

二、采取前款措施,以35万元为限。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黄光明

二〇一六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  马林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