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邻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623执426-1号申请执行人邻水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江勇,理事长。被执行人白玫,女,生于1968年9月27日,汉族。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邻水民初字第1822号民事判决书,受理邻水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白玫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于2016年4月2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查封、扣押、冻结、提取或扣划被执行人白玫所有的财产或收入。
二、采取前款措施,以35万元为限。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黄光明
二〇一六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 马林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