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6民终340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李邦储,男,汉族,1981年4月1日出生,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长洲区。委托代理人岑宇安,广东凤南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丽坡,女,汉族,1978年9月17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广东凤南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蒋科兵,男,汉族,1972年7月24日出生,住四川省遂宁市安居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佛山市顺德区广交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大良街道办事处大门居委会大门路西大良炮竹厂12号之一C,营业执照注册号91440606564592734T。法定代表人谭斌,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麦剑伟,男,汉族,1990年4月26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该公司员工。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鼎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区263中国凤凰大厦1栋14A、14B、14C、14D、14E,营业执照注册号914403005615498292。法定代表人宋思良,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余东,男,汉族,1980年9月22日出生,住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该公司员工。上诉人李邦储因与被上诉人蒋科兵、佛山市顺德区广交出租汽车有限公司、鼎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2015)佛顺法容民初字第268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李邦储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审查认为,李邦储撤回上诉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系对其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李邦储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李邦储已预交),因撤诉结案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李邦储负担。李邦储多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部分,经其书面申请后,由本院予以退还。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梁绮云
代理
审判员 袁秋华
代理
审判员 唐铭焕
二〇一六年六月八日
书 记 员 李 琴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