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08民初1547号原告成都市成华区统一建设办公室。法定代表人晏永康。委托代理人薛梦,四川善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颜娅,四川善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钟书鑫。本院在审理原告成都市成华区统一建设办公室诉被告钟书鑫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成都市成华区统一建设办公室于2016年6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的法律规定,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成都市成华区统一建设办公室撤回起诉。本案按规定征收的案件受理费XXX元,由原告成都市成华区统一建设办公室承担。
审判员 杨骥
二〇一六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 王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