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京0118行初3号原告李增田,男,1944年1月19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李海英(系原告李增田之女),1970年9月27日出生。被告北京市密云区水务局,住所地北京市密云区新北路18号。法定代表人王如新,局长。委托代理人杨华民,北京君宪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李增田请求确认被告北京市密云区水务局行政行为违法,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李增田及其委托代理人李海英,被告北京市密云区水务局之负责人李文军,被告北京市密云区水务局之委托代理人杨华民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增田诉称:2014年4月16日,林晶趁天黑无人乘机带人窜入我承包的种植园,拆毁房屋两座、种植棚一栋,砍伐杨树300棵,毁掉大棚内5年生葡萄3000棵,砍倒栗子树、杏树约400棵,锯倒白蜡树20棵、樱桃1000棵,拆毁钢管铁围挡150米,共计损失53.4万元。林晶作案时被我当场抓获,我当即报警。林晶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无视党纪国法,滥用职权肆意侵犯公民合法权益,给公民造成重大财产损失。请求:1、判决确认被告行政行为违法;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本院认为:原告提起行政诉讼应以其所诉属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为前提,不属于行政诉讼而受理的,人民法院应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本案中,原告李增田所诉被告北京市密云区水务局工作人员林晶等人损害其财物的行为并非被告北京市密云区水务局工作人员在行政管理过程中实施的行为,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据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李增田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夏明伟
人民陪审员 肖桂兰
人民陪审员 孙玉芹
二〇一六年六月八日
书 记 员 蔡红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