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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1303民初1260号

钟强与邵路远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8
公开日期
2016-11-25
所属地区
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钟强,邵路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1303民初1260号原告钟强。被告邵路远。本院在审理原告钟强与被告邵路远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钟强与被告邵路远自愿达成协议。

原告钟强于2016年6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钟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钟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钟强承担。

审判员 黄 娇

二〇一六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 胡春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