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1303民初1260号原告钟强。被告邵路远。本院在审理原告钟强与被告邵路远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钟强与被告邵路远自愿达成协议。
原告钟强于2016年6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钟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钟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钟强承担。
审判员 黄 娇
二〇一六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 胡春艳 搜索“”
钟强与邵路远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1303民初1260号原告钟强。被告邵路远。本院在审理原告钟强与被告邵路远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钟强与被告邵路远自愿达成协议。
原告钟强于2016年6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钟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钟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钟强承担。
审判员 黄 娇
二〇一六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 胡春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