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磐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27民初00906号原告曹周庭。被告磐安县仁川镇月岭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磐安县仁川镇月岭村。法定代表人胡官丁。本院审理的原告曹周庭与被告磐安县仁川镇月岭村村民委员会合同纠纷一案,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曹周庭于2016年6月8日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曹周庭撤回对被告磐安县仁川镇月岭村村民委员会的诉讼,不会损害他人权益,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周庭撤回对被告磐安县仁川镇月岭村村民委员会的起诉。
代理
审判员 虞开骏
二〇一六年六月八日代
书 记员 林 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