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长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728民初字第1321号原告陈守建,男,1951年3月20日出生,汉族。被告毛向明,男,1967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守建与被告毛向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陈守建于2016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陈守建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陈守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陈守建承担。
审判员 刘庆斌
二〇一六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 刘月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