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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728民初字第1321号

陈守建与毛向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垣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8
公开日期
2016-09-28
所属地区
长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陈守建,毛向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长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728民初字第1321号原告陈守建,男,1951年3月20日出生,汉族。被告毛向明,男,1967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守建与被告毛向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陈守建于2016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陈守建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陈守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陈守建承担。

审判员  刘庆斌

二〇一六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  刘月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