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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403民初1237号

原告白凤强诉被告赤峰市元宝山区抗旱服务队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8
公开日期
2016-12-22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当事人
白凤强,赤峰市元宝山区抗旱服务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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赤峰市元��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403民初1237号原告白凤强,男,1962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张雪峰,内蒙古千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赤峰市元宝山区抗旱服务队。负责人高才,队长。委托代理人李春民,内蒙古松洲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白凤强诉被告赤峰市元宝山区抗旱服务队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白凤强于2016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白凤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白凤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白凤强负担。

代理

审判员  高志伟

二〇一六年六月八日书记��员李键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