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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482执75号之一

赵某某申请执行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汝州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8
公开日期
2016-11-25
所属地区
汝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赵某某,何某某,姜某某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482执7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赵某某,女,汉族,住汝州市。被执行人何某某,女,汉族,住汝州市。被执行人姜某某,女,汉族,住汝州市。关于赵某某申请执行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05月13日冻结了被执行人姜某某在中国建设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6120.75元,现因。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如执行异议成立需解除强制执行措施用第73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

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姜某某在中国建设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6120.75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孙洪涛

二〇一六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  赵乐乐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