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191执39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成都市双流县融利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双流县东升街道棠中路三段187号。法定代表人严强。被执行人陶文霞,女,汉族,1978年12月20日出生,住成都市锦江区。被执行人尹华军,男,汉族,1979年4月28日出生,住四川省安县。被执行人李永江,男,汉族,1966年1月20日出生,住成都市武侯区。被执行人胡小丽,女,汉族,1971年5月24日出生,住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关于成都市双流县融利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陶文霞、尹华军、李永江、胡小丽一案。被执行人李永江、胡小丽名下的房产已被其他法院查封,且房屋都设立有抵押,暂无法处置,未查找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申请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终结(2015)成证内经字第16937号公证债权文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左 刚
二〇一六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 闵建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