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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06民初11917号

02阳林英与石桂杰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8
公开日期
2016-12-26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阳林英,石佳杰石桂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06民初11917号原告阳林英,女,汉族,1989年8月12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湖南省江永县上江圩镇杨家村二组084号,身份证号码431125198908125349。被告石佳杰石桂杰,男,汉族,1984年9月28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江西省上饶市鄱阳县柘港乡南华村,身份证号码362330198409281114。本院在审理上述原告阳林英诉被告石佳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不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长  廖海俊

人民陪审员  潘秋芬

人民陪审员  曾映霞

二〇一六年六月八日

书 记 员  官玉娴

书 记 员  梁娇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