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1391民初894号
原告:惠州大亚湾花XX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惠州大亚湾西区富康国际大厦8003号。
法定代表人:潘军。
委托代理人:戴秋生,广东卓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蒋文晴,广东卓凡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占友生,男,汉族,1962午12月29日出生,住江西省抚州市宜黄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惠州大亚湾花XX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占友生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惠州大亚湾花XX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88.5元由原告惠州大亚湾花XX实业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已向本院预交受理费1777元,应退回888.5元。
审判长 邹 伟
审判长 邹伟如
审判员 曾日华
审判员 徐 黎
二〇一六年六月八日与原件核对无误
书记员 陈丹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