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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0181执322号

陈锐与李志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宁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8
公开日期
2018-05-18
所属地区
安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陈锐,李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云南省安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0181执322号申请执行人陈锐,男,汉族,1985年10月30日出生,云南省安宁市人。被申请执行人李志,男,汉族,1973年6月7日出生,云南省昆明市人。关于陈锐与李志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4月24日作出的(2014)安民初字第43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6年3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为25432.50元,执行费为281.48元。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后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申请执行人财产申报表、执法承诺书和廉政监督卡,责令其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平等、自愿协商达成和解协议,由李志在2017年1元25日前给付陈锐本金及利息共计25932.50元。本案在审限内不能执行完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云南省安宁市人民法院(2014)安民初字第43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刘 军

审判员 周 洪

审判员 徐树荣

二〇一六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 杨 亮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