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高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525执89号申请执行人何某某,女,生于1986年2月23日,住高县。被执行人李某某,男,生于1981年1月15日,住高县。本院在执行何某某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限期于2016年12月30日前给付申请执行人的补偿费10000元。被执行人未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6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2015)宜高民初字第479号民事判决书确定: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的补偿费10000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果被执行人未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晓华
审判员 严 强
审判员 黄 凌
二〇一六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 刘 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