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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525执89号

何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8
公开日期
2016-11-28
所属地区
高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何某某,李某某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高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525执89号申请执行人何某某,女,生于1986年2月23日,住高县。被执行人李某某,男,生于1981年1月15日,住高县。本院在执行何某某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限期于2016年12月30日前给付申请执行人的补偿费10000元。被执行人未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6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2015)宜高民初字第479号民事判决书确定: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的补偿费10000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果被执行人未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晓华

审判员  严 强

审判员  黄 凌

二〇一六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  刘 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