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皖0603民初1016号

淮北维科印染有限公司与吴兰利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8
公开日期
2016-09-26
所属地区
淮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劳动争议
当事人
淮北维科印染有限公司,吴兰利,淮北维科进出口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603民初1016号

原告:淮北维科印染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

法定代表人:黄福良,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卢玉振,安徽嘉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吴兰利,男,1980年8月3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

委托代理人:陈允节,安徽淮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淮北维科进出口有限公司,住安徽省淮北市。

法定代表人:孙军丽,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海峰,安徽众星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淮北维科印染有限公司与被告吴兰利、第三人淮北维科进出口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  施云辉

二〇一六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  田丽娟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