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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323执恢06-1号

刘安徽与赵金亮、倪道亮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固镇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8
公开日期
2017-06-01
所属地区
固镇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刘安徽,赵金亮,倪道亮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固镇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323执恢06-1号

申请执行人:刘安徽,男,1979年4月13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居民,住安徽省固镇县。

被执行人:赵金亮,男,1962年4月6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居民,住安徽省固镇县。

被执行人:倪道亮,男,1966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干部,住安徽省固镇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固镇县人民法院(2012)固民一初字第00578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款33.6万元及利息,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全面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赵金亮在金融机构的存款15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张红岩

二〇一六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  王晓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