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民终220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王信召,男,1962年6月1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舟山市普陀区。
被
上诉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颜云华,男,1969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一审
第三人:芜湖市英豪船舶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裕溪口后街*号。
上诉人王信召为与被上诉人颜云华、一审第三人芜湖市英豪船舶制造有限公司船舶建造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宁波海事法院(2015)甬海法台事初字第2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一审法院已在判决书中明确告知当事人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的期限以及逾期不交的法律后果,但上诉人王信召未在法院指定的期间内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不履行二审诉讼义务。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王信召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裘建锋
代理
审判员 霍 彤
代理
审判员 储宁玉
二〇一六年六月八日
书 记 员 章 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