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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10刑终95号

王铁柱诈骗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8
公开日期
2016-09-18
所属地区
河北省廊坊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诈骗
当事人
王铁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百三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冀10刑终95号原公诉机关河北省香河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铁柱,经商。2000年10月19日因犯诈骗罪被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2007年2月8日刑满释放。2015年6月30日因涉嫌犯诈骗罪羁押于北京市海淀区看守所,2015年7月1日被香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9日被逮捕。于2016年2月26日被香河县人民法院取保候审。辩护人尹力、王士,北京市绅特律师事务所律师。河北省香河县人民法院审理香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王铁柱犯诈骗罪一案,于2016年2月29日作出(2015)香刑初字第267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王铁柱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4月2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廊坊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韩东春、郑建伟出庭履行职务,证人刘某、邹某提、张蒲宁出庭作证,上诉人王铁柱及其辩护人尹力、王士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法院判决认定被告人王铁柱犯诈骗罪的事实有的尚不清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百三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北省香河县人民法院(2015)香刑初字第267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河北省香河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陈克祥

审判员  陈其虎

审判员  张建华

二〇一六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  高 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