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206执1668号申请执行人董兴国。被执行人刘明忠。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董兴国与被执行人刘明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刘明忠现无适当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董兴国向本院申请终结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6)浙0206执1668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杨兴法
审 判 员 薛天祥
代理
审判员 朱奭慈
二〇一六年六月八日代
书 记员 邹璐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