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111民初767号
原告:李小连,女,1988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洪山区。
被告:孟晶晶,女,1989年7月19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洪山区。本院2016年2月24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李小连与被告孟晶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李小连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小连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小连撤诉。案件受理费365元,由原告李小连负担。
审判员 张拥贵
二〇一六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 高 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