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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111民初767号

李小连与孟晶晶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8
公开日期
2016-12-28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李小连,孟晶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111民初767号

原告:李小连,女,1988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洪山区。

被告:孟晶晶,女,1989年7月19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洪山区。本院2016年2月24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李小连与被告孟晶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李小连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小连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小连撤诉。案件受理费365元,由原告李小连负担。

审判员  张拥贵

二〇一六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  高 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