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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102民初1510号

葛迎杰与霍文生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8
公开日期
2017-03-09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当事人
葛迎杰,霍文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102民初1510号

原告:葛迎杰,女,辉族,1972年1月28日出生,住长春市南关区。

被告:霍文生,男,汉族,1967年11月29日出生,住长春市南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葛迎杰与被告霍文生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葛迎杰于2016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葛迎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赵 伟

二〇一六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 杨相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