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284民初1043号
原告:王文学。
被告:杨洪艳。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文学诉被告杨洪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文学于2016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王文学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王文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630.00元,退回王文学8,630.00元。
审 判 长 苗 迪
人民陪审员 张 龙
人民陪审员 褚世威
二〇一六年六月八日
书 记 员 刘 洋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