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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284民初1043号

王文学与被告杨洪艳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磐石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8
公开日期
2016-12-21
所属地区
磐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王文学,杨洪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284民初1043号

原告:王文学。

被告:杨洪艳。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文学诉被告杨洪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文学于2016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王文学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王文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630.00元,退回王文学8,630.00元。

审 判 长 苗 迪

人民陪审员 张 龙

人民陪审员 褚世威

二〇一六年六月八日

书 记 员 刘 洋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