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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佛南法樵执字第1068号

傅永发与李冠成、郭乃辉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8
公开日期
2018-06-12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傅永发,李冠成,郭乃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佛南法樵执字第1068号

申请执行人:傅永发,男,汉族,1968年10月4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

被执行人:李冠成,男,汉族,1967年11月20日出生,住广东省肇庆市鼎湖区。

被执行人:郭乃辉,男,汉族,1966年5月14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上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佛南法樵民初字第9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应支付24000元及利息等予申请执行人。因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5年11月23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辖区内的国土、房管、车管、工商管理部门及银行等金融机构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另案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合计40963元。经分配,本案执行得款13242.55元(已转退予申请执行人)。此外,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上述执行情况已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同意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

本院认为,案经执行,被执行人现于本案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本案情形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的条件,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5)佛南法樵执字第1068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谭 龙

审 判 员  季 鑫

代理

审判员  姚莉雅

二〇一六年六月八日

书 记 员  黄嘉裕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