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4002民初3188号
原告:孙永明,住伊宁市。
被告:伊犁华瑞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伊宁市。
法定代表人:李克定,董事长。本院受理原告孙永明诉被告伊犁华瑞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不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人民法院诉讼费收费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郭 伟
二〇一六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 朱婷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