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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06执2191号

北京神州数码有限公司、杭州索鼎科技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8
公开日期
2017-06-27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北京神州数码有限公司,杭州索鼎科技有限公司,张道贵,丁国军,魏嘉莉,熊桂仙,童森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106执2191号申请执行人北京神州数码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上地9街9号5层M区。法定代表人郭为。被执行人杭州索鼎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黄姑山路29号910、912室,组织机构代码:673999023。法定代表人张道贵。被执行人张道贵,男,1978年4月25日出生,住杭州市。被执行人丁国军,男,1989年3月9日出生,住杭州市江干区。被执行人魏嘉莉,女,1969年4月28日出生,住杭州市。被执行人熊桂仙,女,1960年6月22日出生,住杭州市。被执行人童森炎,男,1949年8月10日出生,住杭州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杭西商初字第1978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支付给申请执行人人民币4446890元,并负担执行费46869元,合计人民币4493759元。逾期被执行人未按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杭州索鼎科技有限公司、张道贵、丁国军、魏嘉莉、熊桂仙、童森炎人民币4493759元;或者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胡锦梁

二〇一六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  祝 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