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苏11行初12号

郑春宝与丹阳市人民政府行政征收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8
公开日期
2017-01-23
所属地区
江苏省镇江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春宝,丹阳市人民政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苏11行初12号原告郑春宝,男,汉族,1945年3月11日生,住丹阳市。委托代理人郑霞,女,汉族,1976年3月29日生,住丹阳市。与原告关系。委托代理人郑豪,男,汉族,1977年5月16日生,住丹阳市。与原告关系。被告丹阳市人民政府。住所地:丹阳市开发区兰陵路*号。法定代表人陈可可,市长。委托代理人周丽俊,丹阳市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办公室书记。委托代理人朱建宇,江苏丹凤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郑春宝因不服被告丹阳市人民政府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于2016年1月26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案审理期间,2016年5月25日原告以达成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为由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审查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确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春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郑春宝负担。

审 判 长  肖 雄

审 判 员  曹 英

代理

审判员  陈小娟

二〇一六年六月八日

书 记 员  肖梦婕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