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1002执1809号申请执行人谭记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台州分公司,住所地台州市鑫泰广场E幢七层20号,组织机构代码:56936567-X。
负责人:吴成涛。被执行人王文雄,男,1963年3月11日出生,汉族,住温岭市。被执行人朱菊琴,女,1966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住温岭市。被执行人王晴,男,1987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温岭市。申请执行人谭记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台州分公司与被执行人王文雄、朱菊琴、王晴追偿权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8日作出的(2016)浙1002民初236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谭记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台州分公司于2016年5月2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王文雄、朱菊琴、王晴支付代偿款68462.06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807元、支付执行费988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多次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等信息,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谭记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台州分公司以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于2016年6月8日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谭记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台州分公司以被执行人王文雄、朱菊琴、王晴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为由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应当予以准许,待条件成熟或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随时申请本院继续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6)浙1002执1809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蔡 奇
代理
审判员 项旭锋
代理
审判员 何正波
二〇一六年六月八日代理
书记员 尹仁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