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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佛城法执字第3686号

东莞市兆业贸易有限公司与佛山市南海永华木业有限公司、五华永华木业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8
公开日期
2018-06-14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东莞市兆业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南海永华木业有限公司,五华永华木业有限公司,佛山市南海长荣华盛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黎志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佛城法执字第3686号之二申请执行人东莞市兆业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虎门镇银龙路城信大厦四楼。组织机构代码74627962-6。法定代表人李汉恒,该公司执行董事。被执行人佛山市南海永华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南海区松岗石泉西坑。注册号440682000141851。法定代表人黎志康。被执行人五华永华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五华县水寨镇交通路。注册号441424000002294。法定代表人黎志康。被执行人佛山市南海长荣华盛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南海区桂城佛平三路6号御景城市花园办公楼3楼。注册号440682000177598。法定代表人汤东成。被执行人黎志康,男,汉族,1964年6月1日出生,住佛山市南海区。关于东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诉佛山市南海永华木业有限公司、五华永华木业有限公司、佛山市南海长荣华盛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黎志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佛城法民三初字第131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该生效法律文书,佛山市南海永华木业有限公司应向东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支付违约金100万元,清偿借款本金1000万元及利息,支付银行承兑汇票垫付款2000万元及利息;东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对五华永华木业有限公司提供的五块林地[华林证字(2012)第3005008号、兴府林证字(2012)第0300019、0300020、0300021、0300022号]在5000万元内享有优先受偿权;佛山市南海长荣华盛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黎志康分别在5000万元限额内对佛山市南海永华木业有限公司的前述债务负连带责任;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201600元由佛山市南海永华木业有限公司、五华永华木业有限公司、佛山市南海长荣华盛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黎志康负担。因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东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过程中,因本案债权变更,本院于2016年4月26日作出(2016)粤0604执变申31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本案的申请执行人为东莞市兆业贸易有限公司,原申请执行人东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就本案所涉的权利义务由其继受。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裁定拍卖被执行人五华永华木业有限公司上述抵押林地使用权及地上林木以清偿被执行人的债务。经评估后,以拍卖总底价13810998元(评估价格)委托广东粤钧拍卖行有限公司、佛山市高明拍卖行有限公司联合拍卖。经2014年6月3日、7月23日、9月22日的三次公开拍卖,均因无人参与拍卖而流拍(期间因流拍而降价两次,共降价28%即第三次拍卖的保留价为9943918.56元)。申请执行人东莞市兆业贸易有限公司提出以物抵债申请,本院裁定将上述被执行人五华永华木业有限公司提供抵押的5处抵押林地及地上林木作价9943918.56元抵偿本案相应的债务9784301.56元(扣减申请执行人先行垫付的案件执行费77120元、评估费55747元、拍卖费用26750元后)。另查明,本案各被执行人在本院及其他法院有多宗做为被执行人且正在执行的案件,名下财产(主要为林地使用权及地上林木)多已抵押,在拍卖、变卖过程中均无法变现,多由抵押权人以物抵债。被执行人佛山市南海永华木业有限公司、五华永华木业有限公司、佛山市南海长荣华盛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均已停止经营,被执行人黎志康下落不明。除前述财产外,本院经向辖区范围内的银行、房管、车管、工商等相关部门进行调查,均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并对终结本次执行无异议。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该情形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3)佛城法执字第3686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郑泽坚

审 判 员  黄远东

代理

审判员  刘伟坤

二〇一六年六月八日

书 记 员  谢洁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