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渝05刑更2216号

陈德琼故意杀人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8
公开日期
2016-09-28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案由
故意杀人
当事人
陈德琼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5刑更2216号罪犯陈德琼,现在重庆市女子监狱服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2月29日作出(2009)渝一中法刑初字第22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德琼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附带民事赔偿14292.5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机关执行。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6月13日作出(2012)渝高法刑执字第00514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十年;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7月31日作出(2014)渝五中法刑执字第3440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至2031年7月12日止。执行机关重庆市女子监狱于2016年5月10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重庆市女子监狱以罪犯陈德琼能认罪悔罪、听管某,遵规守纪,劳动改造较好,有悔改表现,提请减刑一年。

经审理查明,罪犯陈德琼在服刑期间获三次记功行政奖励。该事实有重庆市女子监狱奖励审批表、评审鉴定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陈德琼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并获得记功等奖励,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陈德琼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冯海波

审 判 员  李 平

代理

审判员  贾秀春

二〇一六年六月八日

书 记 员  何燕芸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