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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221执472号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江县支行与杨联兴银行卡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柳江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8
公开日期
2016-11-25
所属地区
柳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江县支行,杨联兴

裁判文书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221执47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江县支行,住所地柳江县拉堡镇柳东路172号。法定代表人王旭华,该行行长。被执行人杨联兴,男,1989年7月2日生,住柳州市柳南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江县支行与杨联兴银行卡纠纷一案,柳江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1月14日作出的(2016)桂0221民初29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杨联兴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江县支行于2016年4月2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81751.53元及相应的债务利息,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杨联兴的银行存款、房产登记、车辆登记等财产状况进行了查询,没有发现被执行人廖克仁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桂0221民初29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今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韦   慰   宰

审 判 长 韦   慰   宰

审 判 员 钟光城

审判员钟光城

代理

审判员 卢   献   楼

二〇一六年六月八日

书 记 员 覃   晓   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