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柳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221执47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江县支行,住所地柳江县拉堡镇柳东路172号。法定代表人王旭华,该行行长。被执行人杨联兴,男,1989年7月2日生,住柳州市柳南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江县支行与杨联兴银行卡纠纷一案,柳江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1月14日作出的(2016)桂0221民初29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杨联兴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江县支行于2016年4月2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81751.53元及相应的债务利息,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杨联兴的银行存款、房产登记、车辆登记等财产状况进行了查询,没有发现被执行人廖克仁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桂0221民初29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今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韦 慰 宰
审 判 长 韦 慰 宰
审 判 员 钟光城
审判员钟光城
代理
审判员 卢 献 楼
二〇一六年六月八日
书 记 员 覃 晓 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