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黄陂法执一字01256号申请执行人王某某,男,1967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武汉市黄陂区人,住武汉市黄陂区。被执行人武汉市福星农牧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祝某某,该公司经理。申请执行人王某某与被执行人武汉市福星农牧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10日作出的(2015)鄂黄陂前民初字第0036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王某某于2015年12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2015年12月21日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并确认执行标的409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查封被执行人武汉市福星农牧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取得的位于武汉市黄陂区前川街环城付店面积49950元的土地使用权。另查明,执行人武汉市福星农牧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在银行无存款,在车辆管理部门、房产登记机关无车辆、房产登记信息。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被执行人武汉市福星农牧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纳入被执行人失信名单。
本院认为,被查封的被执行人武汉市福星农牧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暂不能处置,尚不能执行。被执行人武汉市福星农牧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某某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的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5)鄂黄陂前民初字第0036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武汉市福星农牧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应继续履行(2015)鄂黄陂前民初字第00366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可持本裁定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袁建武
审判员 李俊平
审判员 郑绪刚
二〇一六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 冯维忠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