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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获民初字第1047-2号

获嘉县市场发展服务中心与闫伟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获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8
公开日期
2018-01-05
所属地区
获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获嘉县市场发展服务中心,闫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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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获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获民初字第1047-2号原告获嘉县市场发展服务中心法定代表人卢师广,主任。委托代理人胡封斌,河南博苑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XX,河南博苑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闫伟,男,1981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获嘉县。委托代理人郭海涛,河南闻禹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孙阿欣,河南闻禹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于2016年4月21日立案受理了原��获嘉县市场发展中心诉被告闫伟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称“被告未按合同约定缴纳房屋租金和综合服务费”,要求:1、依法解除原、被告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2、要求被告依法交回原告的四套房屋并按每天116.17元赔偿原告的损失至实际交回房屋之日止(损失暂算至起诉日为14506.97元)。本院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于2016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反诉,被告反诉称“2015年2月16日,获嘉县北环建材市场发生火灾,造成被告商铺被烧,原告作为出租人应当履行租赁物的维修义务,但经被告多次要求,原告均未进行维修,被告有权拒绝向原告支付租金。”。被告要求:“1、原告继续履行合同,维修被烧毁的租赁摊位;2、原告支付被告维修费8500元,并返还维修期间的租金255.5元或延长租期7日;3、原告返还被告未维修部分被烧坏摊位的租金22995元或待该部分维修符合���定后延长租期315日;4、原告赔偿被告另行租赁仓库产生的租赁费22000元。”。原告于2016年6月2日向本院提交中止案件审理申请书,认为:“案外人范其兴经营的门市部与闫伟经营的‘小燕装饰门市部’相邻,2015年5月25日范其兴以小燕装饰门市部失火殃及其门市部为由对闫伟及获嘉县市场发展服务中心提起诉讼,要求二人赔偿其因建材市场失火造成的财产损失,而该案的失火原因直接影响闫伟提起的反诉是否成立,且该案正在审理过程中,尚未审结,失火原因及损失承担问题尚未查清,这与本案有直接的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本案必须以范其兴诉闫伟、,获嘉县市场发展服务中心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故向法院申请中止本案的诉讼。”。经

本院查明:案外人范其兴在获嘉县北环建材市场所经营的铝材经销门市部与小燕装饰门市部相邻,上述火灾给范其兴的门市部也造成了损失,范其兴于2015年5月25日将原告获嘉县市场发展服务中心、被告闫伟、闫小燕、张珏起诉至法院,要求四被告赔偿损失,该案涉及到火灾事故的原因及责任的认定,与本案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而该案目前正在审理过程中。

本院认为,本案需以范其兴诉获嘉县市场发展服务中心、被告闫伟、闫小燕、张珏财产损害赔偿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中止审理。

审 判 长  徐继红

审 判 员  孟 靓

人民陪审员  王瑞芳

二〇一六年六月八日

书 记 员  赵 妍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