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阜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1128执97号申请执行人王辅民,男,1964年8月11日出生,汉族,阜城县。被执行人陈义,男,1985年1月5日出生,汉族,阜城县。本院在执行王辅民申请执行陈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案执行标的为21804元,未执行。现被执行人陈义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且长期不在家中居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中止本院(2015)阜民二初字第9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王智明
审 判 员 刘立国
人民陪审员 胡建峰
二〇一六年六月八日
书 记 员 高方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