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冀1128执97号

王辅民与陈义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阜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8
公开日期
2016-12-09
所属地区
阜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王辅民,陈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阜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1128执97号申请执行人王辅民,男,1964年8月11日出生,汉族,阜城县。被执行人陈义,男,1985年1月5日出生,汉族,阜城县。本院在执行王辅民申请执行陈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案执行标的为21804元,未执行。现被执行人陈义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且长期不在家中居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中止本院(2015)阜民二初字第9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王智明

审 判 员  刘立国

人民陪审员  胡建峰

二〇一六年六月八日

书 记 员  高方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