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112执375号申请执行人雷锋镇桥头铺村张家湾村民小组,住所地长沙市望城区雷锋街道桥头铺村张家湾组。负责人黄扩文,组长。被执行人邓仕明,男,1966年3月22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望城区。申请执行人雷锋镇桥头铺村张家湾村民小组与被执行人邓仕明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依据已生效的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2015)望民初字第02210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但被执行人邓仕明至今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邓仕明银行存款51000元;或扣留、提取其数额相当的其他收入;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孙浩滨
二〇一六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 何武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