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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2401民初2200号

原告延边延大物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杨占利之间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8
公开日期
2017-03-24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延边延大物业有限公司,杨占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2401民初2200号

原告:延边延大物业有限公司,住址为延吉市公园路。

法定代表人:许传兴,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冰杰,公司职员。

被告:杨占利,男,经常居住地为延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延边延大物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杨占利之间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延边延大物业有限公司于2016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延边延大物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延边延大物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延边延大物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雪英

二〇一六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  朴丽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