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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321执1029号

杨春慧与刘磊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8
公开日期
2016-11-17
所属地区
怀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杨春慧,刘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321执1029号申请执行人杨春慧,女,1988年1月2日出生,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涡北新城区。被执行人刘磊,男,1988年10月26日出生,居民,住安徽省怀远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杨春慧与被执行人刘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杨春慧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2015)怀民二初字第0055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立即生效。

审判员  李勇

二〇一六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  陶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