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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824执1130号

申请人李有福与被执行人李芝玲健康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靖边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8
公开日期
2016-10-26
所属地区
靖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李某,李甲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824执1130号申请执行人李某,男。被执行人李甲,女。本院于2016年3月14日立案受理了申请执行人李某与被执行人李甲健康权纠纷一案。在执行的过程中,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案件款已兑付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靖民初字第0207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罗振林

审判员  折宝明

审判员  雷斌琦

二〇一六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  李寰裕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