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824执1130号申请执行人李某,男。被执行人李甲,女。本院于2016年3月14日立案受理了申请执行人李某与被执行人李甲健康权纠纷一案。在执行的过程中,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案件款已兑付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靖民初字第0207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罗振林
审判员 折宝明
审判员 雷斌琦
二〇一六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 李寰裕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