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604民初3247号原告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北京市海淀区阜成路46号海玉商贸大楼六层6304室。注册号110000410261881。法定代表人柴继军。委托代理人李宝刚,广东科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震,广东科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京微梦创科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北京市海淀区海淀北二街10号7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09H。法定代表人刘运利。
原告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佛山枫莲内衣集团有限公司、北京微梦创科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于2016年4月12日立案受理。诉讼中,原告与被告佛山枫莲内衣集团有限公司已达成和解协议,并由本院以调解书形式予以确认。原告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于2016年6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北京微梦创科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的起诉。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北京微梦创科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的起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北京微梦创科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的起诉。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陈炎锋
人民陪审员 鲁红霞
人民陪审员 何咏君
二〇一六年六月八日
书 记 员 刘永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