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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1民终1988号

赵海鹏与陕西恒达实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8
公开日期
2016-11-14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劳动争议
当事人
赵海鹏,陕西恒达实业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1民终198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赵海鹏。委托代理人邵美利,西安市法律援助中心法律援助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陕西恒达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陵区泾河工业园区西金路东段。法定代表人罗兴帜,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郑海亮,该公司员工。

上诉人赵海鹏与上诉人陕西恒达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达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2015)高民初字第0085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于2016年6月8日书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赵海鹏与上诉人陕西恒达实业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赵海鹏和上诉人陕西恒达实业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20元,退还上诉人赵海鹏与上诉人陕西恒达实业有限公司各5元。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赵 石

代理

审判员  刘春梅

代理

审判员  许 超

二〇一六年六月八日

书 记 员  赵广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