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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2223执448号

刘双富、王铁柱、高长波、张国军与矫铁峰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扎赉特旗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8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刘双富,王铁柱,高长波,张国军,矫铁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扎赉特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2223执448号申请执行人刘双富,男,住所地扎赉特旗申请执行人王铁柱,男,住所地扎赉特旗申请执行人高长波,男,住所地扎赉特旗申请执行人张国军,男,住所地扎赉特旗被执行人矫铁峰,地址扎赉特旗本院于2016年2月14日立案执行刘双富、王铁柱、高长波、张国军申请矫铁峰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被执行人矫铁峰应支付申请人刘双富、王铁柱、高长波、张国军案款13280.0元,承担执行费99.2元。被执行人给付了执行款,现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

裁定如下:

一、终结(2016)内2223执448号案件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乌汗图

二〇一六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 陈 志 鑫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