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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109民初1295号

藁城区梅花镇某村民委员会与郭某、郭甲某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8
公开日期
2016-10-28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当事人
藁城区梅花镇某村民委员会,郭某,郭甲某,郭乙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五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第六十二条第一款;《河北省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冀0109民初1295号原告藁城区梅花镇某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何兴辉,该村村主任。委托代理人王军利,河北文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郭某。被告郭甲某。被告郭乙某。三被告委托代理人柳晓燕,河北四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藁城区梅花镇某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某委会)诉被告郭某、郭甲某、郭乙某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

审判员文斌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某委会法定代表人何兴辉及委托代理人王军利,被告郭某、郭乙某及三被告委托代理人柳晓燕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某委会诉称:藁城区梅花镇某村内有一条历史遗留的东北向西南方向的排水沟。三被告是某的村民。XXXX年X月份三被告突然强行要在排水沟东侧建设房屋,如果被告建房,必然影响原排水沟的排水。三被告改变原排水沟的自然流向,在其欲占用的地方让排水沟拐了一个弯,严重影响了某内的排水。三被告占用某内集体土地,在没有任何批准占地手续的情况下,三被告抢占村集体土地搞非法建筑,已构成侵权。故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

一、请求依法判决三被告清除村内排水沟内的障碍物;

二、请求依法判决三被告立即停止侵害,排除妨碍,停止在村集体土地上建房,清理地面以上附着物;

三、本案诉讼费由三被告负担。三被告辩称:

一、原告某委会在诉状中陈述“藁城区梅花镇某村内有一条历史遗留的东北向西南方向的排水沟”、“XXXX年X月份三被告突然强行要在排水沟东侧建设房屋”,这是错误的。被告郭甲某的父亲郭响中一直在原告诉状中提到的排水沟东侧的房屋内居住,此房屋所占用的宅基地是三被告祖上流传下来的老宅基地。此房屋位于某西南角,北至排水沟、南至郭永轻、东至郭路平、西至道。被告祖上自XXXX年以前就一直在此居住,解放后先后经过两次翻修。分别是成立生产队时翻建一次,XXXX年发大水后多次修建。目前是被告郭甲某的父亲即被告郭某、郭乙某的爷爷郭响中在此居住。因年久失修,XXXX年被告家准备第三次拆旧翻新以便于郭响中及家人居住。此排水沟并非历史遗留下来的,而是XXXX年发大水时,因村内西南方向地势较低,水流大量从被告家流过,村里为排水方便,大队私自带人从被告家院子西南角挖了一条泄洪沟,随着时间的推移,这条沟成了村里的排水沟。

二、原告某委会在诉状中陈述“如果被告建房,必然阻碍排水沟的排水,三被告改变原排水沟的自然流向,在其欲占用的地方让排水沟拐了一个弯,严重影响了某内的排水”,这是错误的。被告家建房,只是在其老宅基地上进行原拆原建。排水沟也是在XXXX年发大水后村里为了泄洪而占用被告家院子开挖的。本来是被告家做出了让步,现如今原拆原建不会阻碍排水沟的排水,被告家也从未改变过排水沟的自然流向,也未私自让排水沟拐弯。原告陈述不是事实,没有任何证据。综上,三被告并未对本案原告进行侵权,原告在诉状中的陈述并非客观事实,原告的主张没有任何事实理由和法律依据,法院应驳回其诉讼请求,以维护答辩人的合法权益。原告为证明其主张,提交了证据:1、某集体改造规划图一份;2、XXXX年某宅基地清理登记时,村委会保留的村民宅基地图纸一份;3、彩色图片四幅。4、宅基地清理登记表一份;5、村宅基地有偿使用登记表一份。被告为证明其主张,提交的证据有:1、被告宅基地处草图一份;2、照片22张;3、民国38年土地房产所有证复印件一份;4、载有证人录音录像的光盘一张;5、交电费的票据(河北邮政便民服务站业务凭证)三份;6、村民证明一份;7、证人郭某、王某出庭作证证言。

经审理查明:被告郭甲某系被告郭某、郭乙某的父亲,郭乙某、郭某系姐弟。石家庄市藁城区梅花镇某内有一条东北向西南方向的排水沟(该排水沟系村里汛期时排水所用),三被告家曾有一处老宅基地位于某西南方向,临排水沟的东南侧。四至位置大概为:北至排水沟、南至郭永轻、东至郭路平、西至道。XXXX年X月X日,藁城县木连城乡某证号为301号的宅基地清理登记表中显示郭香(响)中(郭甲某父亲)另有234.27平方米的宅基地一处,并且被告已在该处建房居住。现三被告在诉争土地上建设房屋,并已筑完地基,正在建设第一层房屋。且被告在盖房时,堵塞了部分排水沟。

本院认为,集体所有的土地属村民集体所有,由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本案中,被告堵塞了部分排水沟,影响到村内排水沟的正常使用。原告代表村集体经济组织有权请求被告排除妨害。故就原告请求清除排水沟内障碍物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农村居民需要宅基地,应向村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村民委员会应将申请宅基地户主名单、占地面积、位置等张榜公布,听取群众意见,经审核同意后再张榜公布上报户主名单。由申请人填写《农村宅基地申请表》后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并按规定报批。本案中,被告在诉争土地上建设房屋,未执有《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也未经过合法审批,且自身已另有宅基地并建有房屋居住。被告在未取得相关合法手续前,在诉争土地上所建设房屋得不到法律的保护。被告应停止进行房屋建设,待取得相关合法审批手续后方可再进行建设。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五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河北省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

一、三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清除被告在排水沟内放置的障碍物;

二、三被告立即停止在诉争土地上建设房屋。本案诉讼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三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文 斌

二〇一六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 刘明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