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303执1701号申请执行人齐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店支行。住所地,淄博市张店区。被执行人恒力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张店区。被执行人山东长城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张店区。被执行人山东龙泰国祥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张店区。被执行人张文恒。被执行人徐健。本院在执行齐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店支行诉恒力控股有限公司、山东长城建设有限公司、山东龙泰国祥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张文恒、徐健金额借款合同纠纷尚有2053924.88元未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2015)张商初字第205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邵昌学
人民陪审员 信铭先
人民陪审员 刘方方
二〇一六年六月八日
书 记 员 郑云静 更多数据: